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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达州市惠民帮扶中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》

作者:admin 来源:本站原创 发表于:2008年10月16日 文章点击数:22672 【打印】

达市惠民发〔200813

 

 

达州市惠民帮扶中心

关于印发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(试行)》的

      

 

 

中心各科室、工作窗口:

现将《达州市惠民帮扶中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(试行)》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八年九月四日

 

       

 

 

达州市惠民帮扶中心

工作责任追究制度(试行)

 

 

一、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影响中心工作效能,贻误工作,损害党和政府及中心形象,依照本制度追究其工作责任。

二、追究工作责任,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,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。

三、工作责任追究方式为:

   1.责成做出书面检查;

   2.通报批评;

   3.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;

   4.扣发奖金;

   5.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;

   6.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;

   7.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四、责任追究的方式应当根据工作过错原因、性质、程度、后果及行为人认错态度,单独或者合并使用。

五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:

1.上班迟到、早退、中途离岗等使求助群众投诉或导致其它不良影响和后果的;

2.工作服务态度差,举止不文明,服务不周到,群众不满意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;

3. 业务水平低,办事能力差,完不成工作任务的;

4. 对工作不负责任,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敷衍了事、推诿扯皮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;

5. 违反《工作窗口首问责任制度》、《工作窗口首接联办制度》、《工作窗口限时办结制度》、《督查督办制度》等制度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;

6. 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,不及时说明、不请示、不移送,置之不理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;

7.对领导交办、挂牌督办和影响面较大的重要求助事项不重视、不支持、不配合、简单应付、草率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;

   8.发生工作失误,不服管理或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;

   9.违反保密规定,泄露机密,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;

   10.腐化堕落,以权谋私,“吃拿卡要报”,违反廉洁自律规定,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;

   11.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党纪政纪条规和制度规定的。

六、工作责任追究机构由中心主任、副主任、各科负责人共同组成。

七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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