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达州市惠民帮扶中心工作窗口限时办结制度》

达市惠民发〔2008〕4号

达州市惠民帮扶中心
关于印发《工作窗口限时办结制度(试行)》的
通        知

中心各窗口:
    现将《达州市惠民帮扶中心工作窗口限时办结制度(试行)》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八年三月十八日

达州市惠民帮扶中心工作窗口限时办结制度(试行)

    达州市惠民帮扶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为方便求助群众,提高工作窗口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,特制定本制度。
    第一条 中心实行限时办结制,是针对来访或来电的求助事项不能即时办理或答复的,实行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给予答复的制度。
    第二条 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办理的求助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,各工作窗口所承诺的办结时限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限;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办理的求助事项没有时限规定的,应根据具体情况,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,合理确定承诺办结时限。对特别紧急的事项,须急事急办,随到随办。除特殊情况外,中心规定各窗口限时办结时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。
    第三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,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。对求助事项符合求助条件的,其办结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;对材料或证件不齐全的,其办结时限从求助者补齐材料或证件的次日起计算。
    第四条 工作窗口在受理限时办结事项后,须做好记录,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,并通知求助者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和因各种原因中途不能办理的,应首先向中心督查科或中心领导汇报,并书面告知求助者说明原因。
    第五条 因工作窗口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,属超时办结。此外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也应视为超时办结:
    (一)无正当理由拒绝求助者申请;
    (二)不按规定给求助者答复;
    (三)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;
    (四)在承诺时限内,不将办理结果通知求助者。
    第六条 对超时办结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,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,并向派出单位进行通报。
    第七条 中心督查科负责对限时办结制度的预警和督办,并定期对工作窗口限时办结情况进行通报。
   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